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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县长热线称对付桥村《村规民约》的内容负责监督,无权管理

发表于2013-10-11

(主)县长热线称对付桥村《村规民约》的内容负责监督,无权管理 

(副)律师表示《村规民约》不合法 


记者 张岩

实习记者 闫子龙 报道


晨报滨州2210000热线10月9日讯 本报先后以《逾期落户口要交“增容费” 退伍军人很郁闷》和《毛圆管区书记称:“增容费”符合规定》为题,报道了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付桥村的付先生退伍后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在村内落下户口,逾期需要缴纳“增容费”事件。记者今日拨打了博兴县县长热线,县长热线做出解释:


县长热线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负责监督,无权管理


据了解,《村规民约》是村级组织自行制定的,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付先生逾期落户口需要缴纳“增容费”5000元。记者就《村规民约》是否合法的问题拨打了博兴县的县长热线,县长热线的工作人员称:“如果《村规民约》是全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是村民会议举手表决通过的而实行的话,是合法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有这个权利根据村里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村规民约。村里有基层的村民自制,我们不能直接干涉。”


记者通过调查得知,博兴县锦秋街道办事处付桥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已经实行很长时间,根据村里具体情况而制定,这种政策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它不是针对个人实行的。“根据《村规民约》的具体政策,如果合法,我们没权干涉,如果出现针对某个人的政策,以《村规民约》来约束个人,这是不合法的,不合程序。”


律师称《村规民约》不合法


随后记者联系了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首先《村规民约》是不合法的,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定能够管理村及制定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规定的落户口期限没有任何效力。《村规民约》是用来制约村民的,牵扯到村民的利益了,必须得到大多数村民通过,村里自治组织没有权力弄这些规定的,而且村里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关。”王律师就此事告诉记者,“村里虽然是有自治组织,但是假如村民愿意有条例制约,那可以,否则村里自治组织没有权利制定民约。不能只根据几个村民小组长或者几个村委的同意制定《村规民约》,而是必须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


《村规民约》与宪法相违背,退伍军人国家会积极安置,村内有义务给村内村民落户口等。增容费和村民落户口没有任何关系,村里没有权力对其进行收费,在宪法和法律,他是必须要接收的,没有超过不办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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